日前,一名网友在微博等平台接连发文表示,自己在购买小米SU7五天后就被所在的新能源车企开除且未获得任何赔偿,认为自己陷入了职场陷阱。据悉,该网友供职于极越汽车。一时间,“极越汽车员工买小米SU7被辞退”相关词条登上微博热搜。
4月17日,极越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澄清表示,当事员工姚某某被开除并非因其购买了“某米汽车”,而是由于其身为公司用户发展部门负责社交媒体运营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其个人身份为竞品进行全社交媒体运营、长期宣发,并且仅宣发某米车辆相关内容,同时,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的行为。截至目前,当事人姚某某再无更新回应。
与当前的“流量密码”小米汽车攀上关系,极越汽车也在此负面舆论中收获了广泛关注。但公众的焦点更多在于,姚某某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极越口中的违规,将其开除又是否合情合理。
对此,有法律人士表示,极越汽车以姚某某违反不竞争(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风险。但如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严重违纪情形的,则极越汽车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
截至4月18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观察到,姚某某的相关微博内容仍保留在平台之上。为了解此事件的最新进展,湾财社记者近日向极越汽车方面发出询问,然而,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对方的回应。
员工因买小米SU7被解雇?
极越:工作时间多次宣发竞品,旷工提车
4月15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声称自己在购买小米SU7五天后就被所在的新能源车企开除且未获得任何赔偿,认为自己陷入了职场陷阱。据悉,该网友为极越汽车员工。
4月16日,该网友公布其与公司人力的录音。人力明确提到了该网友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竞业相关条款的行为,包括在任职期间参加小米汽车发布会、发布与竞品相关的信息,因此公司计划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4月17日,极越汽车法务部发布情况说明表示,近日网传极越汽车因员工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开除一事,与事实相悖。极越汽车并非因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予以开除。
极越汽车指出,首先,姚某某身为用户发展部门负责社交媒体/私域运营岗位工作人员,自2024年初以来,以个人名义在包括微博、B站、小红书、抖音、懂车帝、视频号等在内的多个社交媒体注册同名账号,持续为某米品牌进行车友群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某米品牌车型相关内容,已具备自媒体属性,与其所在岗位职责直接冲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
其次,根据姚某某上述社交媒体账号的宣发时间戳显示,其宣发行为多次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即姚某某系在上班时间从事上述与公司事务无关、且明显有悖于其本职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公司记录还显示,姚某某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特别是,姚某某于4月3日旷工前往北京参加某米汽车的提车仪式,并以“雷总给我开车门”为题在上述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并被多个媒体公开报道。
南都·湾财社记者留意到,4月3日星期三10:31,该网友发布微博,透露参加小米汽车首批车主交付仪式,并与雷军合照。4月8日星期一9:30,该网友曾发布视频《小米SU7必买配件分享》。
极越汽车认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
此外,极越汽车还指出,姚某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大姚Tok”账号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因为买了某米车企开除我”等信息,并主动联系各种媒体账号进行扩散等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对外形象和声誉。公司对此已经予以取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被解雇是否合情合理?
律师:得看这些具体情况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事人姚某某在工作时间为竞品品牌发布相关宣传内容,是否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多名律师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均认为,极越汽车以姚某某违反不竞争(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风险,但若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或相关合约中明确限制约定,极越汽车解除姚某某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戴小红律师、李颖欣律师分析认为,此事件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员工发文的内容、时间和性质来讨论。如果员工系在非工作时间,纯因个人爱好,以个人所有的社交账户发布相关的信息,发布的内容也是基于个人爱好或是记录个人生活,公司以此为由解雇员工则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陈元律师也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文义解释角度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主要是离职员工的再就业活动,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争议。
陈元律师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行为具体表现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姚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需要根据其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来确定;姚某某在工作时间为竞品品牌发布相关宣传内容不属于为小米汽车提供劳动,是否属于自己开业从事营利性的同类业务也需要进一步考量。
不过,受访律师一致认为,若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或双方存在清晰的合同条例约束,那么当员工违反约定行为时,公司有权依照双方约定解雇该员工。
戴小红律师、李颖欣律师指出,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如竞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员工不得做出此类竞品宣传行为,那员工发布竞品内容的行为就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违反竞业协议,公司有权依照双方约定解雇该员工。
其次,也需要考虑员工发布内容的时间和内容本身。如员工在工作时间发布该内容,则更有可能涉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如果员工此时发布的内容明显带有宣传竞品的字眼,确有违反职业道德限制的嫌疑,公司基于防止权利受损,也有权予以制止。
陈元律师也认为,姚某某作为极越汽车的在职员工,若确实在工作时间为竞品品牌发布相关宣传内容,即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极越汽车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对其进行违纪处理。如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情形的,极越汽车有权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受访律师介绍,目前常见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包括:
1.员工直接到竞争单位从事劳动。即员工与竞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成为竞争单位的员工,此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较为普遍的情形;
2.员工本人作为股东直接设立、以委托持股或其他合作方式委托他人设立竞争公司;
3.员工指使或者商议由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设立竞争公司;
4.员工在公开场合贬低公司产品的,如在个人社交账户上发布相关言论的;
5.员工以诋毁公司产品或与竞品做对比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如参加测评节目或者制作测评视频的;
6.员工将公司商业秘密,例如顾客名单、专利设计等信息泄露给竞品公司,无论是否获益,均可能被定性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公司资源或公司视频账户发布竞品相关宣传内容的,如利用公司投资或合作投资的社交账户转发竞品宣传视频。
戴小红律师、李颖欣律师再次提醒,个人发布竞品相关的信息是否会被认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具体依然需要结合员工本身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约定来判断。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陈镜安